购房十年变租房 买主诉请获支持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6 15:33:18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次袁鹏于2001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入住,十年之后竟收到卖主要求搬出该住房的通知,称该房屋是出租给袁鹏居住。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诉争住房产权归原告袁鹏所有。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1月原告袁鹏经人介绍到被告袁平处购房,同年12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购房协议书,约定:一、由原告购买被告三楼住房一层,建筑面积按实际平方计算,每平方420元。一楼后院柴棚间一个,面积为33平方米,计800元整。二、付款方式为袁鹏在2001年之内付给袁平现金30000元,2002年底一次性付清,袁平收款开有效收据。三、所有款付清,袁平立即协助袁鹏办理过户手续,各项手续费袁鹏承担1000元,其余由袁平承担。四、袁鹏在2002年之内未付清,袁平有权取消卖方合同,并且扣除每月房租150元和2000元精神赔偿。如袁平在2002年底不卖或转卖。袁平不收房租,并赔偿袁鹏2000元精神损失费。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02年2月付30000元,2003年1月4日付2800元给被告,被告以借条形式收到现金;2006年1月27日原告又付10000元给被告,被告以收条形式收到现金。原告在2002年2月付第一笔款后搬进入住,2005年下半年原告将该房屋进行装修。该房屋在原、被告签订合同时还没有办理好房权证,到2007年登记在被告妻子名下。2011年5月2日被告通知原告在5月5日搬出该住房,原告不服便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袁鹏与被告袁平于2001年12月3日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应视为合法有效。原告购房后,使用诉争房屋近10年之久,被告妻子从未提出异议,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被告转让房屋是经其妻子同意的,即表见代理行为。虽然协议约定如原告未在2002年底将款项付清,被告有权取消卖房合约,并扣除每月房租150元,但被告于2006年还收取了原告现金10000元,也没有提出解除购房协议,并且原告对房子进行装修,被告亦未提出异议,应认定被告同意继续履行购房协议,双方并未成立租赁关系。原告之所以未付清余款是因为被告一直未给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在整个购房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诉争房屋的产权虽然登记在被告妻子名下,但作为房屋所有权变动要件的登记行为并非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法定要件,没有进行过户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故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确认有效。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