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有哪些?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8 08:32:27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次答: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25 %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 10 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提供的售楼广告和说明书也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热门推荐文章
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房产法律解答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