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交定金再看商品房合同?没门!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8-01-13 09:47:44 当前栏目:房产研究 来源: 阅读: 次最近,购房者张先生遇到了一件烦心事,专程赶到律师事务所向南京房产律师进行咨询。张先生说,自己看中了国内知名地产商所开发的期房,摇号中签之后,等到签订合同的时候,对方的接待人员却说必须先交五十万的定金才能看到商品房预售合同,由于看好这个地块将来有很大的升值空间,无奈之下,张先生只能先缴纳了定金。拿到合同之后,张先生仔细地一个一个条款看了起来,赫然发现该合同上特别列出了一个”特别告知”条款,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被抵押给了某银行。张先生认为,开发商先让自己缴纳定金才让自己看合同,而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又整体抵押给了银行,自己购买的期房将来能否如期交付、是否存在权利上的负担存在高度的不确定性,遂拒绝签订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开发商的接待人员却告知张先生,开发商的规定是已经缴纳的定金一概不退,如果张先生不肯签订合同,那么定金损失只能自己承担了。张先生又要求开发商提供担保才肯签订合同,开发商回复说:不可能,开发商提供的是格式合同,从来没有提供担保的先例,签不签随便,但是定金肯定不可能退还。
张先生几天为这个事情着急上火,找到南京房产律师进行咨询,希望能够找到一个解决方式。听完张先生的叙述之后,南京房产律师沉吟了一会,对他说:这个问题,本律师认为可以“先礼后兵”,先通过协商,如果协商不行,再进行诉讼。对于全国知名的地产商,一般都会比较注重自己的商誉,如果被购房者告上法庭甚至演变成为媒体关注的诉讼案件,对于地产商而言是得不偿失的。 本律师首先向购房者进行解释,房地产商在建设过程中将所在地块的使用权抵押给银行以获取相应贷款,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也实属常见,既然房产商将其列入了合同中并且约定了不能如约交房的违约责任,那么张先生的风险也并不是很大。但是,房地产商要求先交定金再看合同的行为显然没有对于购房者尽到足够的告知义务,涉嫌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要求购房者接受不合理、不公平的约定,在缔约过程中显然是存在重大瑕疵的。张先生可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其退还定金。张先生考虑之后,还是决定不签约了,只要拿回定金就行。于是,根据张先生的要求,南京房产律师和房地产商取得了联系,向其告知我们认为其行为构成缔约过失,房地产商滥用其优势地位,拒绝向张先生告知主合同内容,张先生可依法要求房地产商返还定金及相关利息,如果房地产商拒绝协商,将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经过协商之后,房地产商为张先生返还了相关定金,并额外支付了1000元的损失费,张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南京房产律师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缴纳定金之前应当要求房地产商提供主合同的内容,如果其拒绝提供的,购房者就需要慎重考虑是否缴纳定金。如果房地产商要求购房者先缴纳定金才给看主合同内容的,属于滥用优势地位,对购房者施加不合理的规定,购房者可依法要求其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