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过户”还是“先付款”?--房产买卖的义务履行顺序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5-27 11:05:22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次买新房本应是件高兴事,李阿姨却因此而心烦,原因就是李阿姨和卖家刘先生的买卖合同对于过户送件和房款支付的先后履行顺序未予明确,导致刘先生拒绝过户,并要求解除合同,无奈之下李阿姨只好诉至鼓楼法院。鼓楼法院近日审结该案,判决刘先生协助李阿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016年12月,李阿姨为了置换到离儿子家近一点的小区和刘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价款360万元,分两笔支付,首付款150万元于签订买卖合同当日支付,余款210万元仅约定于过户送件当日支付。合同签订后,李阿姨如期支付了首付款150万元,然而在李阿姨要求刘先生配合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刘先生却以李阿姨未支付余款70万为由拒绝过户,李阿姨认为刘先生应该先配合办理过户送件手续,之后再支付余款,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李阿姨遂诉至法院要求刘先生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庭审中,刘先生提起反诉,以李阿姨未按约支付余款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李阿姨称不是其有意拖延不支付余款,是因为办理过户之前需要刘先生配合进行审税,房产中介几次通知刘先生,刘先生均不予理睬,李阿姨未在过户送件之前支付余款也是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刘先生则担心李阿姨不具备付款能力,如果先办理过户送件手续,其自身存在交易风险。为证明自身具备付款能力,李阿姨将余款210万元交至法院保管。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买卖合同仅约定过户送件当日支付余款70万,但未明确该日送件和付款的先后履行顺序,故李阿姨和刘先生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在刘先生未履行过户送件的义务前,李阿姨有拒绝先付款的权利,在李阿姨未履行付款的义务前,刘先生也有拒绝过户送件的权利。然而本着保护交易的原则,鉴于李阿姨已经将余款70万元交至法院保管,法院据此判决刘先生应继续履行买卖合同,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驳回了刘先生的反诉请求。
南京房产律师强调,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款支付和过户送件不仅要约定具体的履行时间和期限,还应当对于两者之间的先后履行顺序予以明确,以免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