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房产广告可以作为售房合同的组成部分?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8 08:37:33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次答: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作为要约的房产广告和宣传资料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热门推荐文章
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房产法律解答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