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人不诚信一房两卖 法院判决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8 14:58:16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次案例]
2007年1月13日廖女士与黄先生签订购房合同,房屋位于某区晨光家园小区、建筑面积为99.5平方米的房屋,约定房价为每平方米8944元,总价为89万元,定金和首付款之外的剩余款项在办完房屋过户手续后支付。合同签定当日廖女士支付了定金2万元。2007年1月22日廖女士又给付了38万元首付款,黄先生将房屋钥匙交给了廖女士。之后一直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07年10月14日黄先生通知廖女士终止合同,并愿意双倍返还定金及支付中介费。2008年2月,廖女士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黄先生返还她已付购房款38万元并支付此款利息;双倍返还定金合计4万元,赔偿其因购买房屋发生的中介费38300元,并赔偿因违约给她造成的其他损失合计556183元。
庭审过程中,经市价格认证中心确认,2008年2月,涉案房屋的市场单价为(按产权建筑面积计算)11000元至1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先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黄先生不仅要返还廖女士首付款38万元,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赔偿中介服务费两万余元,还要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费33万余元。对于廖女士主张的装修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
房屋买卖合同一方违约终止合同,如果合同能够履行一般应当全面履行,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本案双方签订合同后房屋价格已明显上涨,房屋现价与双方约定的原价款的差额,即为被告应予赔偿原告的。由于原告是于2008年2月提出解约,所以本案应按2008年2月的市价确定房屋差价。经价格认证中心确认,2008年2月,涉案房屋的市场单价为(按产权建筑面积计算)11000元至14000元,当初双方约定房价为每平方米8944元,因此建筑面积为99.5平方米的房屋,赔偿房屋差价损失费3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