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转租期届满 出租人诉还获准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4-21 10:22:17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次转租人在租赁物的租期届满后,应与出租人续签租赁合同,否则,应将租赁物归还出租人。2013年3月22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第二被告黄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所租赁的店面,将店面返还给原告广昌县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原告拥有广昌县旴江镇解放北路25号由南至北共6间店面及小影厅房屋产权。2005年8月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高生就原告拥有的上述一间店面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了店面租赁期及租金。2008年4月24日(在租赁期间),被告高生经原告同意将所租的店面转租给被告黄华使用,并签订了转租合同,约定了转租期限(期限在剩余的租赁期内)及租金支付情况。合同到期后,原告因需自用便书面通知被告腾房,但被告至今未迁出所占用的店面,遂起纠纷,原告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在原告与被告高生的租赁期间,被告高生经原告同意将所租赁的店面转租给被告黄华,转租期限未超过承租人剩余期限,被告高生与被告黄华的转租合同有效。现租赁期届满,原告不愿续租,被告黄华实际占有店面,对此负有直接腾房的法律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为均系化名)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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