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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由受让方直接办理土地使用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13 21:29:27    当前栏目:房产咨询    来源:    阅读: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后,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由受让方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之间的转让合同在受让方与政府部门办理出让土地手续后,应当定位于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
        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订立的转让合同为一种补偿合同,补偿性质的合同属于无名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失去利益的补偿,国家并不对其进行干预,故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即有效。
        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者追认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此时存在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分别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由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有批准权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受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前提条件,但受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依据则是出让合同,即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重新出让给受让方,而不是依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这一过程中,政府要给予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一定的补偿,但由于政府收回土地的行为源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需支付给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相应的价款,此笔价款可视为对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土地被收回的补偿,只是给予补偿的主体是受让方,而不是政府。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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