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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落内种植的树木危及相邻房屋安全的,如何解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5-01 09:09:48    当前栏目:相邻权益    来源:    阅读:

  院落内种植的树木危及相邻房屋安全的,如何解决?

  【案情】

  江久与罗蒙同是某村村民,两家院落相邻。江久在自家院落内邻近罗蒙房屋的位置种植了两棵梧桐树,其中一棵有10多年树龄,根器叶茂,对罗蒙院落和房屋的采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树根部分延伸习罗蒙房屋的地基下,导致墙壁出现裂痕。另一棵小梧桐树由于树龄较短,影响不大。罗蒙与江久商议,要求其砍伐两棵梧桐树,并愿意分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遭到江久拒绝。罗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观点】

  原告罗蒙诉称,由于被告种植的梧桐树已经危及原告房屋安全,影响原告房屋及院落的采光,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砍伐其院落内的两棵梧桐树。

  被告江久辩称,在院落内种植梧桐树纳凉防晒是当地的传统,京告在自家院落内种植梧桐树,被告无权干涉。

  【南京房产律师】

  《物权法》第91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不动产权利人在自己具有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等活动,需要注意相邻不动产的安全,避免使相邻不动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害。例如,在自己的土地上开挖地基时,要注意避免使相邻土地的地基发生动摇,致使相邻土地上的建筑物受到损害;在与相邻不动产的交界处埋设水管时,要预防土沙崩溃、水或污水渗漏到相邻不动产;不动产权利人在相邻土地上的建筑物有倒塌的危险而危及自己土地及建筑物安全时,有权要求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消除危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者种植的竹木根枝伸延,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在本案中,被告在其院落内种植的大梧桐树由于邻近原告房屋,影响了原告房屋和院落的采光,特别是由于树根延伸到原告房屋地基下,造成原告房屋墙壁出现裂痕,危及房屋的安全。虽然被告对在其院落内种植的树木享有合法权益,但与原告对房屋的居住使用权相比较而言,房屋的重要性显然要比树木大得多,因为房屋是关系到公民安居生活最基本的生活资料,而树木只是宅基地等不动产的附属物,其有无不会对生活产生多大影响。因此,被告的梧桐树对原告的房屋造成了妨碍,应当清除;对于原告房屋造成的损害,被告还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树木会自然生长,被告种植的小梧桐树虽然目前未对原告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造成影响,在长大后也会出现相同的问题,对于被告种植的小梧桐树是否也应当责令清除呢?相邻损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损害事实已经发生,且损害状态持续存在,这种妨碍理所当然地应当排除。另一种是现在虽还未有损害发生,但确实存在危险状态,在目前或将来有很大的可能性发生损害。如在他人房屋邻近之处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挖深沟等行为,这种危险因素构成妨碍,也毫无疑问应当排除。按照普通人的常识,这种危险性应当达到一定的程度,且如果不排除,则随时发生损害的可能性相当高。但如果要等将来很长时间才有可能发生某些危害,在目前相当一段时间内没有危险,发生损害的概率也极小,则该行为或事实不能构成妨碍。与相邻权相对的容忍义务,即对相邻权不能滥用,对相邻方在合理限度内使用邻地的行为,他方负有容忍的义务。本案中的小梧桐树目前还没有影响原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在将来一段时间内不会对原告构成威胁,至少从目前来看,没有危险因素存在,故不构成妨碍,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成立。

  《物权法》第85条规定: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被告主张在院落内种植梧桐树纳凉防晒是当地传统,因此,原告无权干涉。被告所言的传统是否构成《物权法》上的习惯,从而作为审判依据,排除原告的干涉呢?由于我国《物权法》和其他法律对相邻关系的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而相邻关系的种类繁多且内容丰富,因此,在很多情况下需要依据习惯来裁判相邻关系纠纷。作为审判依据的习惯首先应当是沿袭多年且为当地多数人所认可和遵守的习惯,即这种习惯已经具有了习惯法的效力。同时,这种习惯不能违背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例如,果树的枝蔓越界在邻里之间是常有的事,但越界枝蔓上的果实自落于邻地上,所有权应当归谁的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就应当以当地习惯作为裁判的依据。如果当地习惯是允许果树的所有人取回,法院应当支持果树所有人的主张;如果习惯承认邻地所有人取得果实的权利,则应当支持邻地所有人的主张。在本案中,当地种植梧桐树的传统与相邻系关纠纷的处理并不直接相关,有这样的传统并不意味着在自家院落内种植的树木危及相邻不动产,当事人可以不承担责任;而且,即便有相应的习惯,这种习惯也不能违背法律,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排斥习惯的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还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僻如,张三的树木枝蔓蔓延到李四的院落内,李四以影响其房屋的采光为由要求砍伐。对照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首先要看越界枝蔓对李四的生活造成了多大的影响,再看砍伐越界枝蔓对张三的生产会有多大的影响,因为该树可能是经济价值较高的树木。然后依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如果越界枝蔓严重妨害了李四房屋的采光,同时砍伐越界枝蔓对张三的生产损失不大,则应当支持李四的主张;相反,如果越界枝蔓对李四生活影响不大,但砍伐后对张三的生产会造成较大损失,则应当保留越界枝蔓,并由张兰给予李四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促进邻里之间的团结和睦,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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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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