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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未登记 主张优先受偿不支持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9 10:08:16    当前栏目:房产抵押    来源:    阅读:

  (本网讯)2012年11月6日,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的案件,由于借款抵押物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无效。原告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未获法院支持。

  被告欧某因做生意资金不足,于2011年1月3日与原告梁某协商,原告梁某同意借款人民币本金40万元给被告欧某,被告欧某当即写下借条给原告。借条内容为:“今借到梁某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元)用于做生意周转,借款利息按每月利率2%分(即每月还利息8000元)计息,该款项以欧某位于某某处的住房抵押。借款人:欧某。2011年1月3日”。

  借条交原告梁某收执后,原告梁某将借款人民币40万元于2011年1月4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到被告欧某开设的银行账号内。借款后,由于被告欧某经营不善,无法归还原告梁某本金和利息,梁某起诉至平乐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欧某归还借款及利息,并主张对欧某用于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

  平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欧某欠原告梁某的借款及利息事实清楚,被告欧某未按约定支付原告梁某利息,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原、被告双方设定房产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故抵押合同未生效。原告主张对被告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法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判决:由被告欧某偿还人民币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3月起按月利率2%分计算利息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给原告梁某,驳回原告梁某要求对被告欧某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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