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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解析房产纠纷可以采取的解决方式?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事务所    发表时间:2017-10-30 11:07:35    当前栏目:房产纠纷    来源:    阅读:

  经常有人向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咨询,房地产买卖纠纷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解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律师多年以来的实务经验,本律师认为:房地产买卖纠纷主要采取四种方式加以解决,即:和解、调解、诉讼和仲裁。

  首先,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友好协商相关争议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和解成功后会产生和解协议。纠纷解决分为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由于和解不需要政府机关的介入,因此属于自力救济。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用口头、书面的方式进行协商,并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但是,和解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反悔,拒绝履行的,另一方还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组织的协调下,当事人就争议问题进行磋商、谈判,主持方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过人民法院调解而形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任何一方拒绝履行的,另一方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如果一方不予履行,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强制执行。

  第三,诉讼是指双方产生商品房买卖纠纷后,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另一方的行为。诉讼具有国家强制性,其判决具有公信力,一切人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必须予以尊重和认可,并协助其执行。商品房买卖因为数额相对较大,一般采取两审终审制。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对其强制执行。在诉讼中也可以通过调解形成调解书,调解书具有和判决书相同的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不需要再经过诉讼程序。

  第四,仲裁是指双方就即将产生或者已经产生的争议,按照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我国仲裁房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必须有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否则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同时,双方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也就是说,购房者可以和开发商或者二手房房主约定,一旦双方发生纠纷,将提交给仲裁机构裁决,此时相关争议就不由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庭一般由一名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一裁终局,具有程序便捷,方式灵活,成本低廉等优势,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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