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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规划涉及各种规范指标数据规定(三)建筑与用地数字指标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4-30 10:34:23    当前栏目:房产术语    来源:    阅读:
房屋规划涉及各种规范指标数据规定(三)建筑与用地数字指标

3 用地与建筑

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表 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1?住宅用地(R01)
50~60
55~65
70~80

2?公建用地(R02)
15~25
12~22
6~12

3?道路用地(R03)
10~18
9~17
7~15

4?公共绿地(R04)
7.5~18
5~15
3~6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表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m2/人)

居住规模
层数
建筑气候区划

I、II、VI、VII
III、V
IV

居住区
低层
33~47
30~43
28~40

多层
20~28
19~27
18~25

多层、高层
17~26
17~26
17~26

小区
低层
30~43
28~40
26~37

多层
20~28
19~26
18~25

中高层
17~24
15~22
14~20

高层
10~15
10~15
10~15

组团
低层
25~35
23~32
21~30

多层
16~23
15~22
14~20

中高层
14~20
13~18
12~16

高层
8~11
8~11
8~11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3.0.4  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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