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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房产律师解释房屋产权登记中变更登记与转移登记有何区别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4-17 21:19:44    当前栏目:房产术语    来源:    阅读: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32条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36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以上所述可以得知,转移登记与变更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1)登记前后权利主体的变动情形不一样。转移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不一致,而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一致,只是权利主体形式(如权利人姓名、名称等)发生了变化,或者是权利客体形式(如房地产名称、用途、面积等)发生了变化,但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人是同一人。这是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2)房地产转移登记是一种房地产转让行为,即房地产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而房地产变更登记不是房地产转让行为,只是房地产登记权利主体或客体形式上的变化,变更登记后,房地产权利人并没将其依法拥有的房地产转移给他人,而仍归原权利人所有。(3)是否缴税不同。房地产转移登记属房地产交易,需要缴纳契税、所得税等,而变更登记不属交易行为,故不需缴纳任何税。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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