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利益期待可能性锐减 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应解除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3-03 13:45:38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次2012年1月6日,张立、梁涛签订购房合同一份,将梁涛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溧水区某小区65平方米的房屋卖给张立,约定交房期为2013年12月,房款40万元,分三次付清。梁涛保证按时保质保量交付房屋。如发生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导致房屋不能交付,梁涛无条件将40万元房款及利息退给张立,利息自2012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张立按照合同约定将40万元房款付清,梁涛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2015年初,张立诉至溧水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并退还40万元房款和利息。
张立就合同无法履行原因认同梁涛答辩意见,但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发生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梁涛应当无条件将购房款退还。张立、梁涛均认为该购房合同虽然尚具有继续履行可能性,但对于何时交房均认为无法估计。
南京市溧水区经审理认为:张立、梁涛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信守履行该合同之约定。张立、梁涛均认为系由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无法按期交付房屋,即使存在交付的可能性,亦无法预料房屋交付期限,违反双方购房合同关于房屋交付之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现张立根据合同约定请求梁涛返还购房款并承担相应利息损失,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故张立、梁涛所签购房合同应予解除,梁涛应当返还张立购房款40万元。关于张立所主张利息损失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自2012年2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予以支持。据此,溧水法院判决支持了张立的请求。
南京房产买卖纠纷律师指出,期待可能性源于刑法理论,在合同领域,应当表述为利益期待可能性,为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意欲获得某种利益而在主观上所持有的渴望状态。如果合同赖以履行的客观形势发生变化,行为人对所签合同失去信心,主观上意欲阻碍合同的履行,由积极渴望变为消极抵触,就会出现利益期待可能性锐减,该种情形下合同应予解除。张立陷入无限的期待之中,违背了合同签订之目的。法院遂以合同无期待可能性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进而认定合同应予解除,梁涛应予返还张立购房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