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用“恶意串通”为理由撤销房产合同?要有证据!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12-30 18:07:07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同是无效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之中,如果第三人指控合同双方恶意串通从而损害自己的利益的,则需要提出具体的事实和证据,否则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南京房产律师最近代理的一起案件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最近,南京玄武区的张女士非常郁闷地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一问之下,原来她被自己的母亲和姐姐告上了法庭。张女士的父母都是高级知识分子,二十多年前,张女士父亲享受单位的优惠政策,分配了两套公房。1997年单位进行房改的时候,张女士父亲购买了其中一套,另一套经过家庭协商,由张女士进行购买,母亲和姐姐都没有异议。但张女士父亲去世后,因为家庭经济纠纷等问题,张女士和母亲和姐姐的关系恶化,母亲和姐姐将她和当年的单位告上法庭,认为其系恶意串通损害母亲和姐姐作为居住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宣判当年的购房协议无效,由张女士的母亲和姐姐按照房改时的价格取得该房屋。张女士委托本房产律师做代理人为其出庭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过细致的研究和充分的准备之后,南京房产律师起草了答辩状、代理意见,在法庭上明确地提出:本案不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张女士父亲和单位所签订的房改房购房协议是有效的。张女士和父母、姐姐长期共同居住,共同居住人不可能对其购买单位房改房的事实不知情;张女士的父亲是单位的老员工,他和张女士同一天签订购房协议,并在几年后也曾同一天缴纳分期支付的购房款,因此必然对张女士购房事实知情。在张先生父亲去世前后,张女士的母亲和姐姐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在本次庭审时也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单位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原单位则认为:房改房属于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张女士父亲曾明确表示同意由张女士购买另一套房屋,不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经过审理和认真研究之后,法院认为:在单位房改之后将近二十年的时间内,张女士的父母和姐姐都未曾对张女士购买房屋的行为提出过任何异议,其作为共同居住人也不可能对其购房事实毫不知情。尤其是,如果没有张女士父亲作为单位职工的特殊身份,张女士家庭不可能获得购买房改房的资格,而张女士父亲也一直未曾对女儿购买房改房提出任何异议。原告张女士的母亲和姐姐也未提出任何足以证明张女士和父亲单位存在恶意串通的证据。因此,纵观全案事实,法院判决本案购房协议有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女士对于南京房产律师在代理过程中表现的深厚法学素养和认真负责的专业态度表示高度赞赏,对判决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南京房产律师特别建议其应该修复和家人之间的紧张关系,毕竟亲情才是最重要的,张女士对此表示接受。事后,张女士打电话告诉本律师,虽然自己胜诉,但还是愿意拿出一笔钱来补偿给母亲、姐姐,现在家人之间的关系已经有所缓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