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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的权利:卖方欺诈可要回定金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姬    发表时间:2018-03-01 13:16:24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南京房产律师,作为在房产领域服务多年的资深的律师,常年办理各种房地产,诉讼法律业务和咨询法律业务,以精益求精的工作态度,深厚的法学修养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好评。最近,在对青年律师进行相关的培训,讲述如何处理房地产相关法律业务的时候,就给大家重点剖析了商品房交易和二手房交易中的一个重点难点问题,那就是定金能否返还的问题。
  
  简单来说,定金可以分为解约定金、成约定金、立约定金、证约定金和预约定金。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定金可以用来担保将来将会签订的合同,如果双方因故没有签订合同,则根据双方的过错决定对你的归属。由于买方的过错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定金则予以没收;由于卖方的原因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签订,定金应当双倍返还。不过由于都不能规则为于双方的原因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双方就主合同的房屋质量、价款、交房期限等等,未能达成一致,从而未能签订合同的,卖方应当交定金返还给买方,不适用定金罚则。因此,买方可以巧妙的利用这一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几个月前,南京房产律师在自己的办公室里接待客户咨询的时候,一位来自南京市鼓楼区的孙先生满脸愁容的向南京房产律师求教,希望能够帮助解决他所遇到的难题。原来前不久为了解决子女的教育问题,孙先生在河西附近看上一套房子,虽然房子已经非常的老旧了,卖方要价也不便宜,,一口价400万元不还价,但是为了让子女享受到比较好的教育资源,孙先生对此没有讨价还价,欣然予以接受。当时,孙先生虽然对房屋的地理位置非常满意,但是对于房屋比较老旧过时的结构布局却有着不小的意见,希望入住之后能够按照自己的设想进行重新装修。于是张先生特意询问了卖方,房屋是砖混结构还是框架结构,能够对于房屋框架进行改建,当时卖方信誓旦旦的说,房屋改建没有问题。信以为真的张先生于是立即按照卖方的要求缴纳了定金二十万元,卖方也向张先生开具了收据。后来,张先生在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闲聊时,无意中发现,他想购买的这套房屋不仅积欠物业费、房屋维修基金等费用,而且属于砖混结构,根本不是框架结构。张先生听到这个消息之后,无异于晴天霹雳,思考在三之后决定和卖方解除协议,但卖方认为,张先生毁约在先,拒绝退还定金。现在张先生希望知道的就是,是否还能用法律手段维护他的合法权益,要回定金?这套房屋不符合当初购买时的意向,卖方利用欺骗行为,引诱他交付定金,他对此不能接受。
  
  了解到案情之后,南京房产律师立即和卖方进行接触,对其严正告知:卖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违背买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买方享有撤销权。现在买方已经正式委托本律师向卖方提出书面通知,正式解除本协议。由于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房地产房屋买卖合同是由于卖方的欺诈行为所导致,卖方对此应当承担责任,定金协议解除以后,我方本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但现在我方愿意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此事。听到南京房产律师受托发布的严正声明之后,卖方认识到了他的欺诈行为,法律后果的严重性,愿意协商解决,但希望不要双倍返还定金,而是退还定金。南京房产律师指出,他的行为已经给张先生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最近房价上涨很快,如果要购买相同地段,相似区位的房屋,所付出的资金必然大幅上涨,同时还要付出额外的中介费用等但是考虑到卖方愿意协商解决,因此张先生只要求卖方额外赔偿两万元,就可以案结事了。经过协商,卖方除了退还全部定金20万元外,再向张先生额外赔偿2万元,事情获得圆满的解决。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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