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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隐性共有人未同意,购房合同无效?

作者:南京房地产律师姬    发表时间:2018-03-01 13:45:30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南京房产律师经常为广大购房者排忧解难,并在此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最近,购房者购买房屋并实际入住之后,房屋共有人以自己不知情为由拒绝配合过户甚至要求人民法院宣布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有所增加。下面就结合本律师实际办理的一个案件为大家谈谈针对这种案件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近,南京市鼓楼区的居民张某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原来,张某在两年之前从房主王某手里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在房产局查询时登记在王某名下的,并无其他共有人,房屋原为拆迁安置房屋,其年限已经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于是,张某以200万元的价格从王某手中购买了房屋,并实际入住,但当其要求王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时,王某却表示要其增加价格,张某于是委托南京房产律师向人民法院起诉王某。在起诉过程中,王某的堂兄弟王某一、王某二等人认为,该房屋是拆迁自己祖父母所拥有的房屋所得,他们也是该房屋的继承人,虽然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但是他们作为房屋的共有人,也有权对房屋是否转让以及转让的具体条款参与决定,而该房屋买卖合同并未征求他们的意见,是完全无效的,要求法院撤销该合同。王某也承认,虽然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但当初自己和堂兄弟达成了协议,三人共有房屋,但是房屋当时未满上市交易年限因此不能登记共有人。
  
  南京房产律师认为,房屋在房屋登记机关的所有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作为相对人的原告张某,并不知晓房屋权属在被告与他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也没有可能、更没有义务对此知晓。张某和王某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作为已经成年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责任。张某严格履行了合同义务,支付了价款,王某也向张某实际交付了房屋,现该房屋已经符合政策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可以办理过户手续。王某一、王某二家住该房屋不远的地方,且张某已经实际入住房屋达两年之久,如果该房屋权属有争议,王某一、王某二不可能在如此长的时间未曾表达异议。综上所述,王某和王某一、王某二之间关于权属的内部约定或争议都和买受人张某无关,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代表了双方的自由意志,且未违反任何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请求法院判令王某配合张某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人民法院经过合议庭的慎重合议,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诉请,判令王某配合张某办理过户手续。南京房产律师提醒,如果房屋共有人对房屋转让提出异议的,要看共有人是否在房屋登记机关进行了产权登记,如果产权登记上只有出卖人的名字,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又没有恶意传统损害他人利益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完全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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