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居住房屋毁损、灭失,如何承担经济责任?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7 19:59:29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次答: 公有居住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安置责任
公有居住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由出租人先行安置承租人,再按下列情况分别承担经济责任:
(一)因房屋出租人原因造成的,由出租人承担责任;
(二)因房屋承租人原因造成的,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三)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由出租人追究第三人的责任。
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为同一人的,房屋所有权人与出租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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