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产不得转让?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8 09:34:19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次答: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未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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