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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母昏迷前留口头遗嘱 儿子诉求继承全部房产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19 11:58:32    当前栏目:房屋继承    来源:    阅读:

  法院:口头遗嘱并非其母在危急情形下所为,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

  案情

  刘件根双目失明,无业,1999年8月至今享受社会低保待遇,未婚未育。刘件根在母亲曲香生前,一直随曲香生活,现仍一人居住在母亲遗留的房屋内。

  2012年1月13日,曲香因口齿不清,时有胡言乱语,伴有恶心、呕吐等症状入院治疗。2012年2月19日,曲香被诊断患有脑胶质细胞瘤,在医院去世。母亲去世后,刘件根的兄弟到家中强行拆走母亲留下的空调一台,搬走了电饭煲、煤气罐各一只,拿走大米300余斤。为继承遗产之事,刘件根多次与各兄弟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了曲香留下的一套房产,6名子女打起了官司。

  法庭上,原告刘件根诉称自己因双目失明、无劳动能力一直与母亲生活。母亲去世曾于2012年2月14日立下口头遗嘱,将诉争房屋及其所有财产全部由他一人继承。当时有舅舅和他儿子在场,此前,母亲也对几位亲戚朋友说过,将房屋及其所有财产归其一人继承。案件审理过程中,刘件根申请了母亲生前的两位好友出庭作证,证明母亲多次表示打算将房屋遗留给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记者刘帅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口头遗嘱只能在危急情况下作出,且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原告刘件根申请出庭的证人均是听曲香生前所述,非曲香在危急情形下所为,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定构成要件。

  曲香2012年1月19日从医院治疗出院后,明知其年事已高,对其身体状况应当有所认知,对其身故后的财产欲作安排,应当采取书面等方式进行,因此刘件根所称曲香立下的口头遗嘱不能成立,曲香的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

  鉴于刘件根是盲人,生活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在分配遗产份额上应当给予必要的照顾。故房屋由刘件根继承八分之三的份额,五被告各继承八分之一的份额。考虑到房产不可分割,刘件根所占房产份额最多,且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应当归刘件根所有,由刘件根按照市场评估价值货币补偿五被告。

  据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该房产所有权归原告刘件根所有,由原告刘件根对五被告作出货币补偿。(吴云 黄迁)

  来源:新法制报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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