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传生诉云龙区政府第三人徐州市国土局徐州市
作者:姬传生律师 发表时间:2018-08-31 14:46:50 当前栏目:征收知识 来源: 阅读: 次
请尊重事实生效判决和常识裁判案件
------姬传生诉云龙区政府第三人徐州市国土局徐州市农科院信息公开案一审辩论意见(第一次)一、农科院地块改造项目虚假。
1、第三人徐州农科院陈述(见庭审笔录)云龙区内没有土地,因此农科院地块改造项目虚假。
2、2016年2月23日都市晨报报道是区政府以北是2016年的前期研究项目,因此2015年的农科院地块改造项目虚假,这是起码的常识。
3、被告自认农科院地块是基本农田(见2016苏03行初66号庭审笔录),基本农田之上不存在房屋征收。
二、被告信息公开的行为无效。
被告2015年自认不持有农科院地块信息,应当由国土局公开。因而本次公开的行政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因违法而无效。
被告2015年10月14日答复书认为自己不持有农科院地块信息应当由国土局公开;(2015)徐行初字224号判决维持该答复书;(2016)苏行终777号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被告认为前述两份正确。认可自己没有信息,没有公开职责。
三、被告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
被告的公开行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5条、第26条规定,同时违反《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二)之规定。
四、被告信息公开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主张规划局征收范围图根本不存在,被告从来没有明确农科院地块改造范围的具体四至和面积。
五、生效判决认可农科院地块范围是庆丰路以东、城东大道以南、农科所以西、农院学校以北。
按照区住建局2015年6月12日调查公告载明范围, 2015年4月1日的所谓规划局附图范围应当是庆丰路以东、城东大道以南、农科所以西、农院学校以北。不包含本人房屋。
六、原告认为生效判决和证据证明农科院地块范围是庆丰路以东、城东大道以南、农科所以西、农院学校以北,不包含本人房屋,详情见下表。
书证名称 | 机关 | 日期 | 具体范围 |
徐政发(2015)5号计划 2016苏03行初66号 第19页 |
市政府 |
2015年2月3日 |
庆丰路以东、城东大道以南、农科所以西、农院学校以北 |
给徐州市发改委的请示函 2016苏8601行初566号第5页审理查明部分 , |
区政府 | 2015年3月12日 | 庆丰路以东、城东大道以南、农科所以西、农院学校以北 |
给徐州市规划的请示函 2016苏8601行初567号第3页审理查明部分 |
区政府 | 2015年3月12日 | 庆丰路以东、城东大道以南、农科所以西、农院学校以北 |
云龙区住建局调查公告 2016苏03行初66号第20页 |
区住建局 | 2015年6月12日 | 庆丰路以东、城东大道以南、农科所以西、农院学校以北 |
市政府、区政府、区住建局范围一致,不包含农科所,农干校公寓宿舍 |
七、被告没有完成举证证明公开信息的真实合法存在的责任,换言之,被告的信息公开答复没有依据,应属违法或者无效。
针对原告信息公开的申请,被告2015年认为自己不持有信息,2016年认为是规划局附图,2017年法官不明白范围进行现场查勘,2018年公开是根本不存在的规划局征收范围图,被告2018年的公开行为应当无效或者违法。
被告对原告认可的范围未做反驳,应当认为原告基于生效判决的正确。
为了防止遗漏,本辩论意见分别快递给审判长陈玉浩、审判员黄传宝、书记员何柏村给一份。
请将本意见书和本人当庭提供的证据全部装入卷宗。
谢谢。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姬传生
二零一九年元月二十三日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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