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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决定起诉状(专业房产律师范文)

作者: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6-05 21:48:43    当前栏目:征收知识    来源:    阅读: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姬传生,男,1968年2月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徐州市云龙区******宿舍***单元***室,通讯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1号国际服务外包大厦A座11楼,电话:137********。

  被告:云龙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和平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方正华,该区区长。

  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被告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徐云政征字【2015】4号《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判决撤销被告2015年8月31日作出徐云政征字【2015】4号《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3、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1月3日,被告将其制作的徐云政征字【2015】4号《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张贴于农干校宿舍予以公布,决定对原告所有的龙区东店子农干校宿舍4-2-201室房屋进行征收。

  一、该决定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和常识。1、将农业干部中等专业学校(简称农干校)宿舍独立地块纳入农科院地块,违背客观事实客观事实和常识。2、将农科院地块是农田地块不存在房屋征收,违背客观事实客观事实和常识。

  二、该方案属于被告滥用职权。农科院地块是农田,其改造只能是耕作方式或者种植方式的改变,不可能存在房屋征收补偿,也不需要政府制定方案。

  三、该决定内容违法。对原告所有的云龙区东店子农干校宿舍4-2-201室房屋予以征收,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关于征收房屋的规定。

  四、该决定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程序违法。被告没有依法公示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安置资金证明文件、拆迁计划(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开工竣工时间等等)、拆迁方案等内容,拆迁决定合法性存疑。

  五、该决定属于被告滥用职权。农科院地块是农田,其改造只能是耕作方式或者种植方式的改变,不可能存在房屋征收补偿,也不需要政府制定方案。

  六、该决定没有安置补偿方案,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合法性均没有确定。

  综上,被告做出的决定违背客观事实和生活常识,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予以支持。

  此致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姬传生

  2016年2月3日

  证据一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证据二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证明被告决定违背事实、违法

  证据三徐云政征字【2015】4号《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复印件证明被告 违法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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