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以折价、变卖方式出卖房屋的,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6-06 00:25:28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次对于折价、变卖是否属于出租人出售房屋,进而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
南京房屋租赁律师认为,变卖属于出租人的出售行为,折价也应认定为抵押人(出租人)出售抵押物,因而承租人也享有优先购买权。
南京房屋租赁律师认为,不论是变卖还是折价,都是参照市场价格实现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以消灭债权。折价受偿是以物抵债,但仍然不能改变抵押权人是通过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获得清偿,只不过买受人是抵押权人而非第三人。既然折价、变卖属于出租人出售房屋的行为,不管买受人是抵押权人还是其他人,承租人均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人如想取得抵押物,也只有在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才能取得。《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表明了这样的观点,其第42条规定:“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共有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综上,出租人以折价或者变卖的方式出卖出租房屋,在没有共有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承租人在有效租赁期限内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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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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