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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产权证书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5-04 10:58:42    当前栏目:二手房知识    来源:    阅读: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对内容真实、符合法定条件的物权,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后,应当给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一旦发生产权的争议,权属证书可以用来作为确权的证据。不动产权属证书是对财产拥有或交易事实的确认,它原则上是公开的正式的法律文书,可供公众查阅,可起到向世人公开所有权的作用,故其具有直接表明所有权的能力。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在大多数城市,房地产产权登记实行土地与房屋分别登记制度,即一宗房地产要办理两本产权证书,一本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一本是房屋所有权证书。也有一些城市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3条也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证书。”

  关于未取得产权证书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南京房产律师认为,未取得产权证书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买卖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出卖人、买受人)以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不应支持。

  1.是否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不得转让”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南京房产律师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系行政管理性法律,该法第38条第.(6)项的规定旨在规范房屋交易的行政管理,而非禁止交易关系,所涉及事项亦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故在性质上属于管理性禁止规范,并非效力性禁止规范,司法实践中不能以违反此项规定为由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不损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当以鼓励交易与诚实信用为原则,尊重合同交易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承认合同的效力。

  2.《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是否构成合同有效的障碍。此类无权属证书的二手房买卖,一般均属二手房,卖方的房屋也是由房屋的兴建单位处继受取得,因卖方出卖房屋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不免有无权处分之嫌。虽然有学者认为这种连环交易不属于无权处分的范畴,但如果严格按照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来界定,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缔结时,房屋法律上的所有权人还是房屋的兴建单位,尽管该房屋已事实上为卖方占有、使用、收益,但因没有取得权属证书,卖方还不是法律上的所有权人,其处分权存在限制,所以此类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权处分合同。依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需要明确的是,在无权处分的场合,法律只赋予权利人于事后决定合同效力的权利,却并未赋予无权处分人毁约的权利,如果无权处分人自己主张合同因无权处分而无效,是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也是不应该得到支持的。

  3.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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