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4-17 21:37:24 当前栏目:房产术语 来源: 阅读: 次几乎所有的国家都要求不动产物权须进行暨记,我国也不例外。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的表现形式。我国法律规定了不动产物权应当登记的原则。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指登记这一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所赋予的物权翳记的效力。找专业房产律师就到南京房产律师网http://www.zylsw.com.cn/
现各国有实质主义登记、形式主义登记和债权形式主义登记等四种立法体例,应当指出的是,不同立法模式虽各有利弊。但就其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具体效力而言,主要形成了二种不同的立法主义,即成立要件主义、对抗要件主义和折衷主义。成立要件主义主要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采用,该主义认为,仅有当事人之问的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而无法定的登记公示,则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生公信力,亦不生物权变动之法律效果,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对抗要件主义主要为法国等国家所采用,即当事人之间只要形成物权变动的合意,即生物权变动之法律效果,只是未经髓记小具有社会公信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折中主义在兼采两种主张的同时,往往有所偏莺。
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觅,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 就其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具体效力而言,主要有如下几项:找专业房产律师就到南京房产律师网http://www.zylsw.com.cn/
1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
依法理,不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的变动,包括设立、移转、变更和废止等,只能在登记时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不经登记,法律不认可发生了物权变动。尤其是对实质主义登记而言,登记仅具备对第三人的公示对抗作用,而且还同时具有决定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能否按当事人的意愿设立、移转、变更与废止的作用。故登记宴际}足、世立、移转与废止不动产物权的根据。
2.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
指的是从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当事人的权利内容为正确不动产物杖,并依法子以保护的权利。不动产登记的物权应该与实际的不动产物权一致·这是正常币动产循序的基本要求。但实践巾当事人有过错或者登记机关有过错时,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与当事人的实际权利并不一致,但无论是权利人,相对人的过错,亦或是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过错,登记刊任意筇二人而言都应被看作是正确的登记,登记的权利与权利人吏际权利都应该是一致的。这是冈为,对第j人咐青蛙记是国家专门机关的行为,当然是最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事实。
但是,不动产物权髓记具有推定正确的效力,依法理只投于善意第三人,而不及于对登记物权有过错的权利人,以及恶意第三人。对此,《德国民法典》第892条第一款的规定值得借鉴
3善意保护效力找专业房产律师就到南京房产律师网http://www.zylsw.com.cn/
即对信任不动产臀记簿记载的权利为止确权利丽取得谚项权利的第三人,法律认可其权利取得有效们予以保n、的效力。这就是说,即使不动产登记簿关于物权变动的记载有错淡,如果善意第三人信作嚣}己簿记载的权利正确并依法取得该项权利,不就因登记簿的记载错误而追夺该第二人已经取得的不动产物权。这也是不动产交易的客观公_/L原则的要求。
物权公示的善意保护的效力在不动产赞记上丧现得至为明显。因为髓}已有这一效力,故当一个无权利人登记为某项不动产物权人时,善意第三人电可以从萁手中依法获得该项物权,这即是所谓的“从非权利人处取得”制度。该制度《德圈民法典、)第892条和第893条作了明确规定。
4.风险警示效力
即对各种物权变动均应纳入赘记,将各种物救的排他效力通过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明确宣示,以达到告碱物权相对人存在不动产交易风险的效力。复试的目的冻是禁止不动产物权的继续交易,而只是给相对人提供一个公开、公正的法律条例,使其真正能够按照意思白治的原则进行交易。这一点在不动产抵押制度中显得非常雨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