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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二手房交房时私自移走装修设施?买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8-03-17 23:52:10    当前栏目:房屋买卖    来源:    阅读:
  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双方除了应当对房屋本身的交易进行相关约定之外,还应当对于房屋附属的必要生活设施的归属进行约定,如地板、橱柜、洁具、热水器等。南京房产律师作为有丰富执业经验的资深房产律师,经常办理此类案件,,现在结合案例谈谈如何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
  
  在南京房产律师所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南京鼓楼区的陈先生和王女士约定,陈先生以300万元的价格从王女士处购买二手房一套,陈先生于签订合同当天交付定金10万元,支付中介费一万元。在陈先生了解房源之前,中介公司曾在网络上发布案涉房屋的图片,图片中明确展示装修精美的地板、厨房橱柜灶具、卫生间卫浴设施等相关设备设施,在陈先生向中介公司咨询时,中介公司的员工明确告知房屋将以网上公布的图片为准进行销售。后中介公司实地组织陈先生看房,陈先生观察到现场情况和所描述的基本一致。于是陈先生感到对房屋状况很满意,在中介的协助下双方顺利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陈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入住时,却发现房屋的样貌有了很大的改变。原本在图片中展示并经陈先生实际考察过的房屋,其室内的附属设施几乎一扫而光。厨房的灶具和橱柜、抽油烟机,卫生间的马桶和莲蓬头都被移除,甚至地板都被连根撬起,杂乱无章地堆放在地上。显然,卖方不仅贪图一点小便宜,更有一种"我得不到也不让你得到"的心理。于是陈先生找到南京房产律师团队,委托本律师团队维护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南京房产律师代表委托人陈先生指出,本案被告委托中介在网络发布二手房出售图片,其中包括完整的地板、厨具、灶具和卫生间洗浴设备等生活设施;上述生活设施在原告看房时依然完好,被告一再向原告承诺可以拎包入住,这也是原告购买房屋的重要原因之一;原告和被告签署房屋买卖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不得移除必要的生活设施。虽然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就必要的生活设施进行列举,但根据常识,必要的生活设施应该是指利用工具才能拆卸的并和商品住宅内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特定设施。被告所移除的或者破坏的生活设施,如厨房橱柜和灶具、马桶和洗浴设施、地板等,都是普通人家进行装修的必备内容,且必须动用工具才能拆卸,和洗衣机冰箱等可移动的家电设备不同。且根据原告和被告中介公司的多次交流可以看出,原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目的就是为了拎包入住,而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原告的交易目的不能实现,原告现在必须租房在外居住,并另行聘请装修公司重新装修,因此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人民币5万元。后经人民法院慎重考虑并指派相关鉴定机构对损失金额进行鉴定,判决被告卖主向原告支付赔偿人民币4万元。
  
  南京房产律师提醒,买卖双方,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将房屋交付时是否附带相应的生活设施,以及生活设施包括哪些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以免将来产生相关法律纠纷。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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