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追加第三人申请书(房产律师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6-05 22:22:17 当前栏目:征收知识 来源: 阅读: 218 次申请追加第三人申请书
申请人姬传生,男,汉族,1968年2月生,通讯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1号国际服务外包大厦01栋A座11楼。
被申请人徐州市农业科学院,电话051683350318,住所地徐州市东郊贺村,法定代表人:刘明钟,该院院长。
被申请人徐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镜泊西路7号。
申请事项:追加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诉云龙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征收一案的第三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系(2016)苏03行初551号案件原告。涉案纠纷针对的是农科院地块改造项目,徐州市农业科学院是地块使用权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徐州市国土资源局是地籍登记机关,是涉案地块范围确定者。同时,便于贵院依法查明农科院地块改造项目的具体内容和范围,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追加被申请人徐州市农业科学院和徐州市国土局为本案的第三人,望予准许。
此致
徐州中级人民院
申请人姬传生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热门推荐文章
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房产法律解答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