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将租金公证提存 房东欲解除合同被驳回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19 17:47:51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次11月27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要求解除与被告钟某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
从1999年起,刘某将位于南康市区某繁华路段的一间商铺租赁给被告钟某经营,2006年6月30日租赁期满。2006年6月6日,刘某与儿子共同向钟某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将该商铺继续租赁给钟某经营,双方还续签为期5年的合同,期限为2006年7月1日起至2011年6月30日止。双方还约定,月租金为1500元,租赁期内,如一方就租金一事提出异议,应根据市场行情,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双方约定变更月租金为2500元,从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底,两年不变。2009年起,该路段商铺租金价格上长较快,刘某要求上调租金,但钟某不同意,双方未达成协议,刘某拒绝收取租金。无奈,钟某将2009年第三季度租金计7500元交公证处提存。刘某以钟某未交租金,已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钟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钟某已将租金提存,属于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原、被告签订的《店房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并不存在解除、终止的情形,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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