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租人无转租权 转租合同仍被判有效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19 17:56:00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次新华网广州7月2日电(记者赖雨晨、肖文峰)近年来,房屋租售市场十分活跃,租客当上二房东、三房东的事儿已不再罕见。广州一承租人(二房东)在未获得业主授权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并与租客签订合同,租客认为存在欺诈,要求退还租金及“顶手费”。法院判决认为房屋出租合同有效,驳回了租客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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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年11月,租客余某与二房东杨某签订了《房地产租赁合同》,租期为2006年12月至2007年3月31日,月租金2300元。合同内注明了该房屋业主为吴某,杨某仅为转租人。合同签订后,余某共付给杨某租金、保证金及“顶手费”共21900元。
2007年3月6日,业主吴某突然出具一份《声明》,指出杨某将房屋转租并未征得其同意,她也从未授权杨某以任何形式处置房屋,因此不认可杨某与余某签订的租房合同,不同意与余某续约。
余某因此向法院起诉二房东杨某,认为其行为构成欺诈,要求杨某退回其已付的21900元,并赔偿其用于装修和购置设施的20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内容,杨某应已告知余某房屋的产权人及合同期满后能否续租处于不确定状态的真实情况,因而不存在欺诈一说。对于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的情况,法律提供的救济途径为赋予出租人(业主)以解除权,并未涉及承租人(二房东)与次承租人(租客)之间合同的效力。从维护合同稳定性及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在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所签转租合同未出现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下,转租合同不宜认定为无效合同。现余某已实际使用了房屋,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租金给杨某。法院因此驳回了余某的诉讼请求。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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