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发生动迁,出租人是否应对承租人补偿?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1 08:40:10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次答: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房承租权确定及使用权转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房使用权转让实质为公房租赁权的转让,其法律性质为公房租赁合同中承租权利义务的有偿性概括移转。依《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概括移转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应征得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即出租人的同意,包括事先同意或事后认可。实践中,基于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表明出租人已事后认可公房使用权之转让,公房使用权转让合同可确认为有效,当事人诉请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1 、原承租人转让前未征得出租人之书面同意,但出租人事后办理了公房承租户名变更手续的;
2 、原承租人转让前未征得出租人之书面同意,但受让人已实际入住,并以承租人的意思缴付租金,出租人也予以收取的,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推定出租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权已转让,并事实上认可了该转让行为。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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