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 > 房屋租赁南京房产律师解答:公有住房的维修责任如何规定?

南京房产律师解答:公有住房的维修责任如何规定?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21 08:57:57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 除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公有房屋的养护和维修责任由出租人承担。

  出租人应当每三至五年进行一次房屋完好状况检查;对房屋的结构、水落管、外墙粉刷、避雷装置以及走廊、扶梯间外门窗每年检查一次;电梯、水泵(产权属于自来水公司的除外)应定期保养;下水管道、污水管道应巡回疏通;屋顶水箱每年检修清洗两次。

  公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自然损坏的,由出租人按规定的修理范围负责修复。承租人发现房屋自然损坏的,应及时报修。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报修应予登记,并发给报修凭证。公有房屋修理包括急修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急修项目包括:

  (一)房屋结构性损坏而发生危险;

  (二)因室内线路故障而引起的停电和漏电;

  (三)因水箱水泵故障和进水表以内的水管爆裂造成的停水和龙头严重漏水;

  (四)楼地板、扶梯踏步板断裂和阳台、晒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栏杆松动、损坏;

  (五)水落管、污水管堵塞和水盘等设备漏水;

  (六)电梯故障,不能正常运行;

  (七)其他属于危险性急修范围的项目。

  一般项目包括:

  (一)各类钢、木门窗损坏;

  (二)水卫设备零件损坏;

  (三)屋面渗漏水;

  (四)发生其它属于小修养护和便民服务范围内的损坏。

  其中,房屋急修项目,出租人应在一天内修理;一般修理项目,出租人应在三天内修理;需安排计划修理的项目,出租人应在一周内派员到现场查勘,约定修理期限。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Copyright © 姬传生律师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