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承租人的追偿权如何行使?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5-25 14:02:28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次为了维护次承租人权益,或者也基于对出租人实际利益的考量,《房屋租赁合同解释》使次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而使次承租人向出租人行使代位清偿权,但是归根到底还是次承租人代替承租人履行本来应尽的义务,因此,必然要赋予次承租人以追偿权来弥补其损失。《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次承租人代位支付的租金、利息和违约金超出其应支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这实际上有两层含义:其一,在次承租人代位清偿了承租人应付出租人的租金后,有权向承租人追偿。这是因为,次承租人的代位清偿使得消灭了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承租人因此而获得了不当得利,故代替承租人清偿债务的次承租人有权向承租人追偿。其二,实际上明确了次承租人代位清偿后追偿问题,即追偿的金额应该首先折抵次承租人向承租人缴纳的租金,如有剩余尚未弥补的,才可以向承租人行使追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辨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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