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同意承租人装饰装修的意思表示?
作者: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5-27 10:54:51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次根据《合同法》第223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由此可知,承租人要对所租赁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必须经过出租人同意。法律框架内的同意即为意思表示。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向他人发出的表示,据此向他人表明,根据其意思某项特定的法律后果应该发生效力。反映到日常生活中,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出租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意思表示可有书面、口头、电话等多种同意的表现形式。对此,承租人只要在诉讼中能举证加以证明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也存在很多房屋租赁合同签订时极不规范,很多合同条款都未明确,需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协商而成。在出租人是否同意房屋装饰装修问题上也存在类似情况。经常出现的情形是,承租人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自身需要向出租人征求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同意。但出租人基于各种原因,并未对此明确表态。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66条,“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之规定,如果出租人虽未对装饰装修事宜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已经表明其已同意装饰装修的,则可直接认定出租人对装饰装修已经默示同意。至于出租人的同意是事先同意抑或事后追认同意则在所不问。对此,试举两则典型情形加以说明:一是,出租人虽未明确表态,但有证据证明其曾前往装饰装修现场了解情况,并发表如何装饰装修的意见,事后对此也未提出反对意见。二是,出租人虽未明确表态,但根据双方约定房屋出租用途及所出租房屋的现状,可推知承租人必然要进行装修才能达到租赁目的。例如,租赁毛坯房开酒店、宾馆,出租人应该知道必定要装修,所以应推定出租人已经默示同意装修。反之,如果出租人知道承租人有装饰装修行为后,未明确表示意见且无任何行为足以表明其已接受的,则不得认为出租人已经默示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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