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租赁纠纷种类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4-21 16:07:03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次南京专业房产律师认为,房产租赁纠纷种类: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又分为两种,一是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对租金、租期的约定不明确,房东与房客出现纠纷。二是房屋租赁时由于没有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只有口头协议。上述两种合同房产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房产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拒不付款,出租人要求终止合同,承租人不愿意搬出而引发的纠纷。
二、房产租赁优先权纠纷。房产在租赁期间出售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出售房产的行为依法可确认为无效。
三、变更房产用途纠纷。一般情况下是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擅自将原出租房改建使用或改变原议定好的用途,对房屋的损害比较大,甚至威胁到户主的人身安全,而承租人又认为自己付了租金有支配权而引发了租赁纠纷。
四、侵权行为引起的租赁房产物品损害赔偿纠纷。原因一般有承租人在装修或者使用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使房屋受到损毁,也有出租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致使出租房屋损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在房屋损坏责任上产生纠纷;另一类原因是由于出租人的防护措施不当,造成房客人身、财物损害的,对于出租人是否承担责任,责任有多大而产生分歧;第三类原因是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将房屋出租,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南京房产律师提醒房产租赁双方针对具体事实证据确定正确的案由,正确选择诉讼请求是房产案件胜诉的关键一步。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热门推荐文章
- 几种不被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 出租方拟将出租房屋改造他用的,是否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重建或改造”的合同终止的情形?
- 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出租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如何处理?
- 房产律师解析:租赁小产房法律风险知多少
- 南京房产律师解答承租方提前退房如何处理?
- 出租人拒绝收取租金,承租人是否有权起诉要求其收取租金?
- 出租屋空气不合格能要求解约吗,当然可以。
- 请求确认出租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未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如何处理?
- 产权式商铺开发商,应否对业主租金损失承担补充责任?
- 承租人违反合同主张的滞纳金准明显过高的,可否请求人民法院调整数额?
- 房产律师解读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提前退租的九大情形
- 承租人仅对部分租赁物主张优先购买权,影响出租人利益最大化实现,是否符合同等条件?
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房产法律解答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