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合同与租赁权转让合同的区别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1-17 10:26:06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次转租合同经常会与租赁权转让合同发生混淆。租赁权转让合同是通过合同主体的变化,权利义务概括性转移,承租人完全退出租赁关系,权利义务由继受主体承担。两者区别如下:
(1)租赁转让合同的性质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承受,第三人完全替代承租人的法律地位;而转租合同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在原租赁合同的基础上成立一个新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没有发生转移。
(2)租赁转让合同的法律后果是承租人脱离租赁关系,不再享有或负担租赁合同上的权利或者义务;而在转租合同中承租人地位不变。
(3)第三人通过租赁转让合同取得的租赁权,就权利取得方法而言,属于继受取得,而转租合同属于创设取得。
无论是租赁权转让合同还是转租合同的前提是必须征得出租人的同意。转租要求必须是书面形式,而租赁权转让的同意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转租权的限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25条规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中央国家机关公有住宅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也明确规定,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住宅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私自交换使用、出卖或变相出卖使用权;不得利用承租住宅进行违法活动。发生上述行为,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住宅,索赔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由承租人所在单位对其作出相应处理。由有关部门没收非法所得。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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