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延期交付或不支付租金,出租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5-15 09:58:44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次出租人出租房屋的目的就是收取租金收益,承租人也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取得租赁房屋的使用权。为避免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一般租赁合同中都明确约定了租金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是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租金的支付期限可以按年、月、日计算,也可以小时计算。租金的支付可以是一次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一次支付可以是事前支付,也可以在租赁期间届满之后一次支付,这些都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由于种种原因,未约定租金支付期限或约定的不明确,给合同的履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这就需要当事人进行进一步的协商。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这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付和迟延支付租金,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承租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延期支付甚至拒付租金,且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租金,出租人是否享有即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南京房屋租赁律师认为,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一个合理的期限,要求承租人限期支付,如果承租人逾期仍不支付,则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承担赔偿损失。。
实践中,承租人具有正当理由拒付租金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租赁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已无法对租赁房屋使用、收益,承租人可以不支付租金;2.因出租人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如交付的租赁房屋不符合约定的使用条件;在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出租人拒不维修的;3.承租人自身特殊情况导致暂时无力支付租金。如,承租人租住房屋后,生重病住院,经济上出现暂时困难,无力支付到期租金,此时可以适当延缓交付租金。
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则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可以就此与承租人进行交涉,督促承租人尽快支付租金。当然,出租人应当给承租人一个合理的期限,要求承租人限期支付,如果承租人逾期仍不支付,则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担赔偿损失。对于合理期限,应当由双方协商,并参照根据到期租金的数额、承租人的支付能力以及出租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承租人拒付或者延期支付租金,出租人不能直接选择解除合同,必须经过给承租人一个合理期限的催告期,否则,不能支持出租人直接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租赁合同被解除后,租赁期间尚未届满的,合同终止履行,承租人应返还租赁房屋,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对出租人造成的损害,应当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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