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如何起算解除日期?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5-21 09:55:58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次合同的解除系指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行为。由于合同解除后双方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起算点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根据<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首先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当事人接到解除合同的通知后,认为不符合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能否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本身是契约自由的一种体现,如果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对方没有异议或双方当事人都有解除权而达成了合同解除协议,均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只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而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通过司法解除的情况。通过司法解除可以说既是对有解除权人直接行使解除权的一种补救,又是对其一种纠正,此时的合同解除已由有解除权人直接解除转化为法院判决或仲裁机关裁决解除。
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不同,法院的判决内容自然也会有所不同。(1)如果当事人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属于当事人自行行使解除权后向法院提起的确认之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对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的异议不成立,则直接判决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通知有效,解除合同效力的起算日期自然应从通知到达对方时开始。(2)如果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解除合同,法院经审查符合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条件时,可以判决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这时解除合同效力的起算时间应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算。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与法院判决确认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两者的法理基础不同,前者由法院直接解除有效的合同,后者是法院对已经解除的合同判断是否有效。请求解除合同是面向未来的,前提是合同是否能够解除处于不确定状态而要求法院在未来予以解除的;确认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是面向过去的,是解决合同是否已经解除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租赁纠纷的当事人只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而没有要求法院确认解除通知的效力并主张立即腾退房屋,结果往往是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后,承租人拒不腾退房屋,出租人只好再次起诉法院要求承租人腾退房屋。
南京房屋租赁律师认为,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不同,解除合同效力的起算时间点也不同。如果一方当事人请求确认解除合同通知效力的,法院经审查认为对方的异议不成立,则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如果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合同,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条件的,则合同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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