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恶意添附的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
作者: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5-27 10:47:38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次添附,是指将不同所有人之物结合成为一物或者非所有人将原物加工成为一新物,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其中,附合、混合为物与物相结合,加工为劳力与他人之物的结合。附合可分为动产附合和不动产附合两种,不动产附合是指动产与他人不动产密切地结合在一起,从而成为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动产与不动产附合需要具备以下的条件:一是必须动产附着于不动产之上,即附着者为动产,被附着者为不动产;二是动产成为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二物结合以后,不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而不能分离;三是动产与不动产属于不同的人所有,即同属一人时则不发生不动产所有人取得他人动产所有权的问题。房屋租赁中,那些能够拆除又不影响其自身价值的设施,与附合构成要件不相符合,不属于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例如添置的家具、安装的空调机等。只有那些不经毁损或变更其性质而不能分离的改善或增设物,才属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例如粉刷油漆。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超出合同约定用途的合理范围,擅自进行的附合属恶意添附。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超出合同约定用途的合理范围,擅自进行装修,且实施的添附行为在房屋上产生了新的财产,对此是否构成侵权,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了对财产所有人所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添附只是物理上的两物或数物结合,按照一定的规则将其分离或进行补偿即可,无须区分善意、恶意。
南京房屋租赁律师认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或超出合同约定用途的合理范围,擅自进行装修,且实施的添附行为在房屋上产生了新的财产,造成出租人财产形态的改变,损坏房屋的完整性,构成了对财产所有人所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承租人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出租人不仅不对承租人投入的装修损失进行补偿,而且依据《合同法》第223条规定,可以要求承租人拆除装修材料,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在承租人恶意添附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承租人不得要求出租人对其装修投入进行补偿,因为承租人主观有过错,其擅自装修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出租人提起诉讼请求承租人拆除装修材料、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更表明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投入不予认可,对装修损失更不需补偿。实践中,有的以公平原则来处理恶意添附中承租人的装修损失,并要求出租人给予一定的补偿。南京房屋租赁律师认为,这种处理方法不可取。因为公平原则应适用在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在承租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实质是变相的对侵权行为的保护,违反了法理和法律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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