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费交纳标准与负担原则
作者:专业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10 15:44:09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费交纳标准与负担原则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诉讼费交纳标准与负担原则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网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一、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鉴定及执行等申请费用,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二、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属于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010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010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010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三、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案件,上诉费用由上诉人负担;双方上诉的,上诉费用由双方负担。
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减半负担,具体的负担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减半负担。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诉讼费用全部退回给原告。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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