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是否有权提前收回房屋?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7-17 09:58:53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次出租人是否有权提前收回房屋?
《合同法》第235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但社会现实中,许多出租方在出租房屋后,又因其他原因而需要提前收回房屋,此种情况并不鲜见。在租赁期内的房屋能否提前收回,出租人与承租人往往意见相左,容易产生纠纷。按照现代合同法确定的“契约必守”原则,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合同后,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在租赁期满前,出租人不得随意收回出租房屋,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但不是说出租人绝对不能提前收回,而是要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也就是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提前收回。实际上出租人提前收回房屋而不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意味着租赁合同无效或者解除。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我国上述法律关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和处理原则,当然适用于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也就是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自不发生当事人关于租赁房屋约定的法律效果。因此,在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时,承租人应当将租赁房屋返还给出租人。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事由之一,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效力的行为。通常,合同的解除有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形式。协议解除是双方解除,而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则属于单方解除范畴。对于合同法定解除权,我国《合同法》第69条、第94条有明确规定,具体列举了六种情形,该六种情形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因不可抗力产生法定解除权,二是因一方的违约而产生法定解除权。对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房屋。在实践中出租人拥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法》第94条第1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此为出租人解除合同最无争议的法定理由。
2.承租人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而解除。城镇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219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而解除。《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当然,对于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享有合同解除权是有一定限制的,如果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的推定,出租人不能再以承租人未经其同意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对此,《城镇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承租人未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并造成房屋损失而解除。《合同法》第219条已就该种情况做出明确规定,前文也已经涉及,此不赘述。但需要注意一点,承租人未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租赁房屋,并造成房屋损失,包含多种情形,如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危害公共利益,也属于未按照租赁房屋的性质使用的情况。
5.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实践中,合理的期限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没有固定标准。
6.承租人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27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对于出租人解除合同的行使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另一种是出租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
对于上述情况,出租人有权提前收回房屋。
- 几种不被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 出租方拟将出租房屋改造他用的,是否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重建或改造”的合同终止的情形?
- 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出租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如何处理?
- 房产律师解析:租赁小产房法律风险知多少
- 南京房产律师解答承租方提前退房如何处理?
- 出租人拒绝收取租金,承租人是否有权起诉要求其收取租金?
- 出租屋空气不合格能要求解约吗,当然可以。
- 请求确认出租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未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如何处理?
- 产权式商铺开发商,应否对业主租金损失承担补充责任?
- 承租人违反合同主张的滞纳金准明显过高的,可否请求人民法院调整数额?
- 房产律师解读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提前退租的九大情形
- 承租人仅对部分租赁物主张优先购买权,影响出租人利益最大化实现,是否符合同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