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707-98118
159962-98111
当前位置: 南京房产律师姬传生 > 房屋租赁房客在出租屋内溺亡:房东没有赔偿责任,自愿

房客在出租屋内溺亡:房东没有赔偿责任,自愿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8-12-25 13:09:26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据“看看新闻”报道,近日,上海发生一起意外事件。一名女子在出租屋内溺亡,死者家属第二天从湖北老家赶到上海,围堵房东要求赔钱。死者疑因急病在出租屋内身亡,法医已初步排除了他杀可能。死者家属表示,他们对死因还有疑惑,而且既然是在出租屋内去世的,房东就必须负责。死者家属列出了一张索赔清单:一,房东要承担死者家属在上海的全部食宿费用;二,房东要承担死者的第三方尸检费用;三,房东需要承担死者孩子到十八岁为止的全部抚养费;四,房东需一次性赔偿60余万人民币。对于这些要求,房东方无法接受,只愿给2000元人道补偿。双方发生激烈争执。
 
  这个事件,死者家属对死因有疑惑,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自己聘请法医进行尸表检查等,以确认死亡原因。这个要求是正当的,无可厚非。但因死在房东屋里,就要房东负责赔偿,则是无理要求。因为案件的赔偿,是根据过错责任来处理的。《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若房东有过错,须赔偿,没有过错,无须赔偿。具体而言,如果房屋以及里面的设施是正常的,房东没有责任,如果设施质量不合格,且与死亡与有因果关系,才根据过错大小予以赔偿。具体可参加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就本案而言,房客因病溺亡,是房客自己造成的,房东没有赔偿责任。相反,房客的行为,让正常的房屋成为“凶宅”,房东可以起诉死者家属在其继承死者遗产范围内赔偿损失。以人情世故论,死者不幸,已经去世,房东一般不会去索赔,但这不等于房东没有此权利。关于人道主义补偿,也不是房东的法律义务,给付补偿金,大抵是息事宁人而已。至于补偿金的数额多少,由房东定,对方不接受的,可以收回。
 
  法律上,对待这种意外死亡案件,一般的程序是,第一、确定死因,是否涉嫌刑事案件。涉嫌犯罪的,则立案侦查。第二、如果是非刑事案件,则分清过错,如他人有过错的,可予索赔,他人没有过错的,不应索赔。第三、在他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人道主义补偿,但金额多少,不应计较。第四、如果调解不成,上法院来分清是非责任。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Copyright © 姬传生律师 版权所有 备案号:苏ICP备1401571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