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蜗居夫妻打架拆房 房主获赔偿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19 17:10:53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外地来北京打工的耿某小两口,因年轻气盛,经常吵架,不到两年将房东郭某的楼房使用得面目全非,郭某一怒之下将耿某诉至密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抵扣耿某1000元住房押金,并赔偿郭某房屋财产损失及拖欠水、电、气费用共计1915元。

  耿某夫妇自2007年起开始租住郭某一套新装修不久的楼房。承租期两年。可两年之内,郭某经常会接到邻居们对耿某一家生气打架扰民的抱怨。后竟发展至邻居因不堪耿某小夫妻的吵闹而用石头砸坏其防盗门事件。郭某得知后决定与耿某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当天郭某发现自己的房屋已经被耿某夫妻俩使用的面目全非,卧室墙面脱落、卧室地板被水浸泡变形、卧室门锁槽松动破损、卫生间门玻璃碎裂。这样的情形让郭某始料不及,因赔偿问题耿某反与郭某翻脸,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耿某夫妻俩即搬离了郭某之房屋。郭某一气之下将耿某诉至法院要求在抵扣耿某1000元住房押金后,再行赔偿其房屋维修损失及水电气费 用共计1003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房屋设施损坏的维修义务应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准。郭某与耿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中约定了由承租方负担承租房屋内各项设施的损害赔偿义务,故耿某应当赔偿房屋维修的合理损失费用。故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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