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专业房产律师解答:哪些的房屋不得出租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4-04-19 17:40:43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 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2)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3) 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 权属有争议的;
(5) 属于违法建筑的;
(6)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7) 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 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 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10)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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