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卖租户仍有权使用
作者:admin 发表时间:2014-04-21 09:27:07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次2011年6月,王先生从A公司手中购得商业用房一套。在交接时,王先生才发现B公司正在使用自己所购房屋进行经营。经了解得知,在王先生购得该房屋之前,A公司已将该房屋租赁给了B公司,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于是王先生要求B公司腾退房屋,在遭拒绝后,王先生以侵犯其财产权为由将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B公司腾退已属于其所有的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的承租人地位依法应予以确认,B公司对于房屋的使用合法,没有侵犯王先生的产权。且B公司与A公司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关系,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B公司能对抗王先生的权益,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当租赁物的产权发生变动时,附着在该租赁物上的租赁关系不因产权变动而失去效力,承租人依然可以依据租赁合同主张其租赁权。该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第二款中表述为:“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本案的诉争房屋在王先生购买前已经由B公司依法租用,两公司之间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关系。对于不定期租赁关系,法律赋予了出租人随时解除的权利。王先生购得房屋后,已当然取得出租人的法律地位,享有随时解除租赁合同的权利,但遗憾的是本案中王先生并没有依法行使这一权利。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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