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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状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20-03-04 07:35:49    当前栏目:文书实例    来源:    阅读:
民事上诉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开关厂,住所地**省**市西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金属制品厂,厂长****,住所地**省**市东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省**市人民法院2020年2月21日送达的(2020)*****民初***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2020)*****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请。
事实与理由
一、      本案一审涉嫌虚假诉讼。
1、被上诉人作为法人没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且法定代表人信息涉嫌造假(原审判决书记载法定代表人是经理蒋先和,厂长***,工厂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厂长不存在经理)。
2、送达回证、廉政监督卡、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的盖章是“**省**市金属制品厂”,不是被上诉人。
3、2014年之前“**省**市金属制品厂”盖章协议,2014年之后是“**市***有限公司”盖章协议,不是被上诉人。
4、**市上海路水厂旁场地租金收据加盖的是“**省**市金属制品厂财务专用章”,不是被上诉人。
综上,被上诉人信息存疑,其公章也未被使用,涉嫌虚假诉讼;如果其真实,则“**省**市金属制品厂”公章涉嫌伪造。
二、      上诉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
众所周知,**市**工艺品厂是上海路水厂旁场地的使用者,上诉人不应当成为原审被告。
三、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原审判决第三页第7行“加盖**公司公章”的事实不存在。
2、原审判决第三页第7-8行“***在承租的场地生产纯净水。租赁期满后***公司续租。”事实错误,实际是**市***水厂一直租赁使用场地。
3、原审判决第三页第二段“2017年11月30日租赁期满后,双方没有再继续签订租赁合同,***公司亦没有继续缴纳租金,该处一直由******公司占有用于生产纯净水。”的事实不存在。
四、原审判决结果错误。
1、原审判决第一项错误。
一方面,上诉人不是场地使用人,不应当承担返还场地的责任。
另一方面,上诉人返还产地无法执行。
2、原审判决第二项错误。
一方面,个人收取租金20800元(付款给个人开具**省**市金属制品厂收据是惯例)之后退回,进行起诉。
另一方面,法院判决支付场地占用费,这样的判决结果有违生活常理。
五、      原审判决后果严重。
1、被上诉人庭审中明确“**省**市金属制品厂”不存在,租金收据加盖的是“**省**市金属制品厂”的财务专用章涉嫌违法;
2、送达回证、廉政监督卡、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书、授权委托书的盖章是“**省**市金属制品厂”,涉嫌伪造印章;
综上,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此致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市**开关厂
                               二零二零年三月五日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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