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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书(针对自然资源部)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9-05-10 15:54:12    当前栏目:文书实例    来源:    阅读: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姬传生,男,1968年2月生,户籍所在地徐州市云龙区东店子农干校宿舍4号楼二单元201室,通讯地址南京市奥体大街68号国际研发总部4A14楼。

被申请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住所地南京市水西门大街58号,法定代表人刘聪,该厅厅长。

第三人徐州市农科院,住所地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贺村,法定代表人刘明钟,该院院长。

复议请求:

一、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19)107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违法。

二、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苏自然资公开告知(2019)107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三、责令被申请人公开云龙区范围内庆丰路以东徐州农科院西厂地块的信息(具体是指是否基本农田、四至、长宽、面积)(以下简称“申请公开的信息”)。

事实与理由

土地管理法第34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是基本农田。中国农科院位于北京三环路的地块被誉为“史上最牛农田”,中国农业科学院甘薯研究所(即徐州农科院)的地块同样法定基本农田。

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规定验收合格后通过媒体进行公布。

申请人申请公开徐州农科院云龙区范围内庆丰路以东西厂地块的信息(具体是指是否基本农田、四至、长宽、面积)。被申请人2019年4月17日作出《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次日送达申请人。

告知书答复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你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查,我机关未制作或保存,不存在;建议你向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或咨询(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徐州市新城区镜泊西路7号,联系方式:0516-85901996).”同时告知申请人“如对本告知书不服,可以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人民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行政复议申请书适合针对房产征收的土地信息公开

申请人认为:

一、告知书标题表述被申请人单位名称错误。

告知书文头为“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告知书标题为“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明显标题表述单位名称错误。

二、告知书“建议你向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或咨询”的做法根本不可能实现。

(2018)苏8601行初746号判决和(2019)苏03行终13号判决已经生效,两份生效判决驳回了申请人要求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申请公开的信息的诉讼请求。

在生效判决没有被撤销的情况下,基于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基于司法判决的公信力,徐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会向申请人公开信息,显然是法律不能。

三、告知书载明“我机关未制作或保存”的内容违反全国人大、国务院、自然资源部、江苏省规定,是违法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验收工作的基本要求部分明确“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验收工作应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部署和组织实施。”

《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因此,被申请人作为主管部门,作为作为监督检查者,作为验收确认者,作为组织实施者,声称“我机关未制作或保存”,明显违法。

四、如果告知书载明“我机关未制作或保存”的内容属实,说明被申请人没有执行全国人大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基本法律、国务院制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行政法规、自然资源部制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部门规章、江苏省人大制定的《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地方性法规 多年来一直违法违规。应当追究渎职的责任。

五、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被申请人应当公开的信息,告知书答复内容错误。

1、法律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是政府信息。

《土地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被申请人作为江苏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部门,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属政府信息。

2、行政法规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应当公开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被申请人制作并且记录保存了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

3、部门规章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应当公开的。

国土资发[2000]126号《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验收方法与步骤部分规定“验收合格后,由省级人民政府下发验收合格的通知或证书,并通过媒体进行公布。”    (本行政复议申请书适合针对房屋征收的土地信息公开

六、被申请人持有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告知书答复内容与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

1、被申请人官方网站职责之八显示,被申请人具有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职责。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具有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职责。徐州农科院地块作为法定基本农田,也属于耕地,被申请人负责保护,实施考核,对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当然持有申请公开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被申请人作为监督检查主体,当然持有申请公开的信息。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被申请人负责江苏省范围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其当然持有徐州农科院法定基本农田的四至、长宽和面积信息。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被申请人作为验收确认部门当然持有申请公开的信息。

5、国土资发[2000]126号《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验收方法与步骤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验收组,对初验成果进行复验。对重点地区,要进行实地抽查。经验收不合格的,应提出整改要求,限期纠正并重新组织验收。”被申请人作为验收部门,当然持有申请公开的信息。

6、国土资发[2000]126号《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验收方法与步骤规定:“验收结束后,省、地(市)级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进行总结,并将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情况和验收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被申请人作为总结部门,并将验收结果呈报部门,当然持有申请公开的信息。

7、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如前所述,被申请人不仅制作,而且保存申请公开的信息,其告知不存在申请公开的信息是于法相悖,是错误的。

综上,被申请人作为信息制作的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具有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并依法予以答复的义务。被申请人不仅没有告知申请公开的信息,而且错误提出与生效判决结果截然相反的建议,有损司法权威,被申请人的答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增加了申请人的诉累。

现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上级机关依法做出复议决定,确认告知书违法,撤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告知申请公开的信息。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申请人姬传生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本文作者姬传生,出处http://www.zylsw.com.cn/lvshiwenshu/2362.html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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