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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申请书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9-05-11 18:39:58    当前栏目:文书实例    来源:    阅读: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申请书(第二次)
    申请人姬传生,(2019)苏8602行初711号案件原告。
    申请事项: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19)苏8602行初711号案件。
    事实与理由:
    (2019)苏8602行初711号案件正在审理中,该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合议审理。
    一、适用简易程序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七条合议原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二、适用简易程序违反《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1、本案案情复杂。
    一方面,原告认为案情复杂;另一方面,被告一认为案情复杂并且延长了复议期间。
    2、本案事实存在很大争议。
    ⑴被告二答复称受理时间是2018年11月28日受理,原告认为是2019年1月5日受理。
    ⑵二被告对徐州农科院西厂地块存在农田的房屋的事实(公证书)予以确认,说明被告二知晓徐州农科院存在不是基本农田的信息,被告二应当更公开。
    3、本案复议程序存在很大争议。
    原告认为第三人徐州农科院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明确列明第三人,被告一复议决定没有列明第三人。
    因此,本案不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三、适用简易程序违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案件审理规则》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制。、第九条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的规定。
    四、适用简易程序损害江苏司法统一形象。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同样是江苏境内的铁路运输法院,(2018)苏8601行初746号行政案件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并且列明第三人,第三人出庭参加诉讼。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3行初296号行政案件一审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并且列明两个第三人,两个第三人全部出庭参加诉讼。
    五、适用简易程序不符合法理。
    本案既要审理被告二答复的行政行为,又要审理被告一的行政复议行为。
    因此审理两个行政为应当遵循普通程序审理的原则。
    六、本案法律适用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涉及《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法律适用复杂。
    七、本案采用简易程序导致证据无法确认。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案件审理规则》四十二条“合议庭对能够有效与否的,应及时作出有效或者无效的认定,对当庭难以确认的证据,应休庭合议后再作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七十二条“庭审中经过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庭认定的应当当庭认定,不能当庭认定的应当在合议庭合议时认定”
    因此,没有当庭确认的证据由于不存在合议庭将无法确认。
    申请人2019年4月19日书面提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申请书》和《通知第三人出庭应诉申请书》两份,都没有得到书面回复。

    在司法公开的今天,法律工作者应当响应习近平同志“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号召,用看得见的方式去实现公平正义!

    在案件终身负责制的时代,希望审判人员能依据法律程序和常识,做出对得起法律,对得起常识,也对得起当下这个时代的决定!

    请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本次申请是第二次提出,希望得到书面回复。
    此致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申请人姬传生
                              二零一九年五月五日
 
注:本申请书分别快递给审判法官***、书记员***各一份,请附卷备查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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