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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的八大要求!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9-03-15 12:22:53    当前栏目:征收知识    来源:    阅读:

  要征地了,很多农民朋友因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很容易被征收方糊弄住,以为征地就是上面说了算。就算知道征地补偿不合理,也道不出个所以然,常处于被动地位且感到茫然、无助和担忧。咱老百姓在征地拆迁当中该怎么做,拆迁法律都给我们做了哪些保障,我们该如何维权?这一连串问题是每一位被征收人最关心的重点。

  其实,我国现行拆迁法律明确严格规定了关于征收农村土地的各项程序及补偿标准、救济途径,以充分保障咱们农民朋友的合法补偿权益。

  下面我们为大家整理概括了国家对征收农村土地的八大要求,希望大家读了本文后,知道如何辨别违法征收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补偿权益,拆迁致富不致贫。

  要求一、征地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

  《宪法》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里的公共利益没有具体界定,但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包括这些情形: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而目前尚在征求公众意见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六种情形。由此可见“公共利益”是征地的目的,是一个征地项目能够开启的核心。然而现实中,为进行商业开发、娱乐设施建设等进行征地的情况屡见不鲜,项目审批即不合法。也有的征地项目在审批时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但在审批通过后却行商业开发之实。农民朋友要注意,不管是哪一种,都是违法的。

  要求二、征地主体必须是市县级政府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所以,这些法条明确指出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村委会、乡镇政府没有经过授权委托征收,或者某个房地产开发商前来随意买卖开发,没有任何疑问属于违法行为,农民朋友可以直接拒绝。

  要求三、征地需依法获得审批,即取得征地批文

  上面一条说到征地至少是市、县级以上政府才能公告组织实施,实际上市、县级政府只拥有实施权不具有审批权。即市、县级政府要征用农村土地的,必须层层上报至有批准权限的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得到它们的批准同意后才能实施征收。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就明确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所以,征地不是政府部门拍着脑袋就能决定的,它有严格的审批流程。各位被征收的农民朋友不妨看看,如果你们此次征收的情况符合上述三种规定,那就要求征收方拿出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如果不在这三种规定之内,请让征收方拿出省级政府的征地批文。

  如果拿不出、更查不到征地批文,就不要让征收方非法侵占你们的地。

  要求四、征地信息必须公开发布,让老百姓看得见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农民朋友有权知道征地工作的相关信息。

  简单来说,征地一般需要公开三个公告:拟征收土地公告、征地公告、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这三个公告在征收过程中会逐步公告出来,农民朋友可以在村委公告栏等处看到。

  从征地时公告出的各类文件中我们能了解征地的所有信息,土地的用途、范围、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等,是否符合现实征收的状况。假如现实状况与文件不符,那么很有可能存在征地拆迁违法行为,补偿便高不了。

  要求五、征地必须合理补偿,补偿有标准

  国家规定,征地必须要补偿,而且是先补偿后征收,淳朴的农民朋友一定不要被某些人员骗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农民朋友要注意,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民大会决定如何分配;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另外,征地补偿全国没有统一的补偿标准,补偿多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制定。从爱土拆迁律师团多年办案经验来看,补偿大概在3-5万/亩,具体补偿多少,农民朋友可以上本地国土局查询。

  要求六、征地补偿款需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允许拖延

  农民朋友们,重点来了。《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这一条就对征收方的补偿发放作出了两个硬性规定。

  1、支付时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这就意味着征收方必须在这个时间内,将征地补偿款发放到村集体或农民朋友个人账户中。

  2、支付方式:全额支付。这就意味着征收方不能分期或仅仅支付一部分补偿。

  但从我们的办案情况来看,很少有农民朋友能够在3个月内全额领到补偿款。所以农民朋友在签订补偿协议时,要特别留意协议内支付时间和支付金额的约定,不是一次性支付的不要签,支付延期特别长的也别签。签完后手中尽可能的留下原件,这样若对方违约,后期也方便维权。

  要求七、严禁侵占、挪用征地补偿

  农民朋友迟迟拿不到补偿款的原因,除了征收方延期支付外,还有村集体私自克扣、延期支付补偿。为了保障农民朋友的权益,土地管理法便作出了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若农民朋友对补偿支付情况有疑问的,可以申请村务公开,查看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要求八、临时用地也必须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农民朋友要注意,临时用地用多少补偿多少,且对方不得建成永久建筑,在使用结束后,农民朋友能恢复种植。

  以上就是爱土拆迁律师团整理的国家对农村土地征收的八大要求。本文转自互联网。



爱生活房产专业律师南京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十九年知名房产律师执业经验,十五年高校教师资历,两届徐州市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 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精通南京二手房律师业务,办理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和房屋征收案件,胜诉率高.擅长处理南京市安置房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解答房产律师咨询电话13770798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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