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期限较长而市场变化较大可否调整租金?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5-12 10:02:20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次租赁期限是指租赁合同的存续期间。《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可见,租赁合同的期限可以长达20年,而房地产市场本身存在着变动大、风险高的特性,不可预料的因素多,如果租赁合同的租金是固定价,履行过程中,出租人提出增加租金或者承租人提出减少租金,要求对租金进行调整,对此应如何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调整租金,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法律不得对此作出干预。但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是否允许履行中调整租金,如果允许,其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这是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租金能否调整,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租金不允许调整,理由是契约严守原则。因为双方订立合同时应预料到风险和后果,如果允许随意调整租金,则使租赁关系处于变化状态,影响租赁的安全与稳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租金允许调整,理由是情势变更原则。因为市场的变动,发生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的基础,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应当允许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种观点认为,租金允许调整,理由是公平原则。因为市场是一个复杂的运动过程,囿于人的有限理性,人们对未来市场的变化的预测极其困难,整个交易过程充满风险,以公平原则处理,能够在当事人之间对风险进行合理配置。
南京房屋租赁律师认为,对待此类问题应慎重处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上述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也各自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一般情况下,对租金不能随意调整,这是合同严守原则的具体体现。当事人既然订立较长期限的租赁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商业风险和行为后果,虽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动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但这不属于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事后反悔,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但是,如果出现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的基础,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应当允许调整租金,实现对当事人利益的救济和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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