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验收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的其他问题
作者:南京房产律师 发表时间:2017-05-12 10:17:14 当前栏目:房屋租赁 来源: 阅读: 次1、若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产权证尚在办理中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
南京房屋租赁律师认为,因权利人对房屋已享有处分权,仅是未完成公示过程,权利人对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依法受保护,当然其出租房屋的行为也合法有效。例如,上海市房地资源局作出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已竣工但暂时还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如果持有其他权属证明的,如集体土地上的居住房屋需持有《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单位建造的构筑物、地下建筑物,需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也可以出租。
2、竣工验收对房屋预租合同效力有何影响?
房屋预租合同是指新建商品房未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与承租人签订房屋预租协议,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数额的预收款的行为。预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开发商筹集资金、减轻开发中资金压力的渠道。目前关于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中没有预租合同的规定,预租的概念多出现在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当中。签订预租合同时,商品房没有经过竣工验收,不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但合同约定经过一定的时间才开始对商品房进行使用,即经过竣工验收后才能交付使用,表明预租合同是预约合同而非本约合同。
预租合同实质是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租,是附条件的合同。南京房屋租赁律师认为,房屋预租与房屋预售具有共性,都是在房屋在建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私法向以“法无禁止即自由”为原则,而且,根据《合同法》的精神,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除有名合同外,当事人不妨签订无名合同或者混合合同。对于无名合同的适用,《合同法》第124条有明确规定,即“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因此,预租合同的签订日期虽然发生在竣工验收之前,但竣工验收之后才能够交付使用,故竣工验收对于预租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预租合同应为有效。
3、预租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日期发生在竣工验收之前的情形,对此应如何处理?
首先,应当明确,竣工验收时间对于预租合同效力没有影响,预租合同合法有效。其次,预租合同约定交付使用日期,但当时商品房尚未通过竣工验收,依照《建筑法>第61条以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第(2)项“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的规定,建筑质量不符合安全标准,存在着安全隐患,商品房不能交付使用。再次,不能交付的责任在于出租方,出租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后,竣工验收后,出租方应及时通知承租方,履行交付商品房的义务,如果出租方不及时通知承租方,造成承租方的损失,出租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几种不被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 出租方拟将出租房屋改造他用的,是否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房屋重建或改造”的合同终止的情形?
- 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出租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如何处理?
- 房产律师解析:租赁小产房法律风险知多少
- 南京房产律师解答承租方提前退房如何处理?
- 出租人拒绝收取租金,承租人是否有权起诉要求其收取租金?
- 出租屋空气不合格能要求解约吗,当然可以。
- 请求确认出租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未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如何处理?
- 产权式商铺开发商,应否对业主租金损失承担补充责任?
- 承租人违反合同主张的滞纳金准明显过高的,可否请求人民法院调整数额?
- 房产律师解读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提前退租的九大情形
- 承租人仅对部分租赁物主张优先购买权,影响出租人利益最大化实现,是否符合同等条件?